湖应院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附件: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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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校属各单位 抄 送: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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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
附件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推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双轨”制,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学生管理为主要职能;班主任为教师身份,具有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双重职能,两者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俭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各种教育活动;开展好“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努力抓好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组织开展好校园环境卫生的打扫和整治行动;
(七)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所带班级人数原则上为150人,但最多不超过200人,班主任带班人数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助理辅导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际,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辅导员职业能力等各种竞赛活动,并对获奖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他们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他们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五条 学校应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职务、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八条 学校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