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24号关于印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站    2017/6/1 17:02:54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附件:1.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2.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申报表

  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523

  送:校属各单位

  送:校领导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527日印发

附件1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与选聘根据《暂行规定》原则上由各学院在本院内配备与选聘,人员不够的可在全校范围内选聘;

2.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上课节数由各学院自行决定、统筹安排;

3.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在计算其工作量时,不分本科专科、不分男生女生、不分其学历职称;

4.辅导员、班主任实行打卡制,各学院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基本待遇

1.学校按照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人数全年按月每人19.5元拨给带班经费,其中18元为每生津贴标准,1.5元作为浮动奖金;课时费照算。

2.月工资计算办法:

1)基本津贴=学生人数×每生津贴标准;

2)辅导员、班主任月工资=基本津贴+课时×课时标准。

3.寒暑假工资:

1)非研究生学历或讲师职称人员工资=学生人数×每生津贴标准;不足800元的补到800元;

2)研究生学历或讲师职称人员工资=学生人数×每生津贴标准;研究生不足3300元的补到3300,讲师不足3500元的补到3500元;

3)与学校签定协议(合同)已明确了工作量及月工资的按协议(合同)执行。

三、考核内容

1.工作表现与工作态度;

2.思想政治教育;

3.学生管理;

4.学风、班风;

5.中心工作。

四、考核程序

1.辅导员、班主任本人填报《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申报表》;

2.各院(系)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考核评分;

3.学生工作处审核、督查;

4.学校人事处审批;

5.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五、考核办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另有加分项目,各学院按量化打分进行排名。

2.考核结果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查看本人工作记录);

2)连续三次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例会(查看学校、院系考勤记录);

3)学生出现严重违纪,突发事件,严重旷课等情况,辅导员、班主任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引发事端的;

4)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很不到位,在师生中反映特别强烈的。

3.各学院根据量化考核指标可制订具体量化考核细则。

六、奖励办法

1.浮动总奖金=学生人数×每生浮动奖励;

2.奖励人员:按排名顺序控制在前40%的人员。

七、本办法从2017年下学期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申报表

院(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本期工作

起止时间

 

 

学历

 

 

 

学位

 

本期内担任

辅导员班级

 

月基本

 

 

考核自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简要,实事求是填写)

 

 

 

 

 

自评分

 

结论

 

   

考核评分

 

结论

 

审核意见

 

人事处审批意   

 

附件3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

姓名:         单位:                  日期:

内容

项目

分值

细则要求

自评分

院(系)

复核分

备注

8

服从安排

2

工作推委或拒不执行工作安排一 次扣0.5

 

 

 

资料上交

2

每学期无工作计划和总结扣1分,上交资料每缺一次扣0.5

 

 

 

工作日志

2

每天缺工作记录扣0.5

 

 

 

工作例会

2

缺一次扣0.5

 

 

 

上一篇:湖应院办发〔2017〕21号校务办公会纪要

下一篇:湖应院办发〔2017〕22号关于我校2014级本科毕业生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经费与指导教师报酬的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