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34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记过处分;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6.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窃取考题的;
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缴违纪、作弊材料,保留相关证据,并告知考生被确认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首页和考场记录中作相应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作弊情节认定),然后中止其考试,并请出考场。
2.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应及时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材料等上报教务处保存备查。对学生违纪、作弊的贵重物品暂时扣留,并给学生开出收条,待处理结束后,学生凭收条领回。
3.教务处在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教务处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报考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
5.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处理决定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6.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院教发〔2014〕22号文件同时废止。
7.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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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校属各单位 抄 送: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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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