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37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有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应院发〔2017〕33号)文件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一)集体奖项: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2个奖项;
(二)个人奖项:主要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4个奖项。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集体获奖的评奖条件:
(一)先进班级
1.班风建设。班级同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集体主义思想,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学校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出勤率均在90%以上,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关系融洽;
2.制度建设。班级组织健全,干部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开展规范,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有档案;
3.学习成绩。班级同学学习氛围浓厚,有良好的学风,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中位居前列;
4.文明礼貌。班级同学注重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在校内各公共场所,注重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校内公共财物,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守文明讲礼貌;
5.组织纪律。班级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按时参加学习、劳动、会议等活动,评奖年度内无任何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6.各项活动。班级同学注重素质拓展、集体荣誉感强,好人好事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文体活动,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文明寝室
该奖项用于学生寝室争先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生寝室,具体评奖条件和评奖按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文明寝室”创建实施方案进行。
第六条 个人获奖的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会副部长以上职务,学生党支部成员,班级和团支部干部,学生社联、社团干部,且任期满整个评奖学年;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热爱祖国、关心时事政治、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操行考核分评奖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
3.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能以身作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组织纪律观念强,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评奖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前三分之一。
(二)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热爱祖国,关心时事政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操行考核分评奖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且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好。学习认真,学风严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度内无挂科,且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前五分之一;
3.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且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即体育达标。
(三)优秀学生标兵
1.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2.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人数的前十分之一;
3.体育成绩等级在良好以上。
(四)优秀毕业生
以下三项中符合其中二项者
1.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在校期间各方面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每学年度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标兵称号;
3.有创新精神和一定的创新能力,且有一定的效果。
第四章 评奖办法
第七条 先进班级、文明寝室评奖办法
(一)评选先进班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级总数的15%;
(三)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班级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组织评选和相关材料;
评选结果须在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并发文公布;
(四)文明寝室评选办法,按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文明寝室”创建实施方案进行。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评奖办法
(一)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二)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控制在本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学校学生会、团委、社联、社团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其总人数的10%,并分别由学校学生会、团委、社联、社团组织评选;
学院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本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0%,学校学生会、团委、社联、社团学生干部参加本学院的评选;
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比例控制在本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学校学生会、团委、社联、社团学生干部参加本学院的评选;
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参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选程序
各班级对符合个人奖项评奖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班委会或有关联系会议,确定初选名单;报本学院研究,本学院实行评选比例总把关,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奖学金、奖金、奖品),并行文公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就业学院、监察处、团委负责人为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材料的最终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或结束后,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给予的物质奖励;
(二)根据学校规定给予学生班级主要负责人或学生本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9月30日
主 送:校属各单位 抄 送:校领导 |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