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8〕1号关于印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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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校属各单位 抄 送: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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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 |
附件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其常设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包括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各专业学院院长,公共课部主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秘书由校长聘任,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各专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专业学院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任。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教师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聘任,任期三年。
第四条 委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经校长批准,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委员资格。出现委员空缺时,可以按第二、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补聘。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湖南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审定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
3.做出撤销违反有关规定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4. 处理我校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之外的学位争议、异议及其相关事宜;
5.处理与学位评定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本学院内学位授予工作有关实施细则、办法;
2. 审查学位申请者申请资格;
3.审查并提交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的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组织、指导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
5.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如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分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分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纪要须永久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