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8〕52号 关于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规定

 本站    2019/6/18 15:08:41    

为了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发生用电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宿舍正常供用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严禁任何人在宿舍内使用明火或私接乱拉电线,严防学生宿舍内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火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微波炉、煮蛋器、电火锅、电热毯、取暖器、烧水壶、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确需临时使用的要经学校学生工作处书面批准)。    

三、不准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更改或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四、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无人照看下长时间通电,做到人走灯灭。    

五、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电器的,当即收交至保卫处,暂时扣押,统一处理。待学生真正认识错误,并保证不再违规后,放寒暑假或毕业时可予返还带回家。    

六、辅导员、班主任及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发现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除收缴违规使用电器外,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本年度内的评优资格。    

七、对违规使用上述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列为常规检查不合格宿舍,取消该宿舍评先资格和该宿舍成员的年度评优资格。    

八、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共青团员应率先垂范,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监督和阻止,其所在的宿舍如发现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现象,同样取消该宿舍内党团员和干部本学年的各项评优资格。    

九、班内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班主任未发现而被学校值班人员、或在集中检查中发现的,给予使用电器的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给予所带班级的班主任通报批评和2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十、对于因违反用电规定导致供电设施损坏的,要承担修复费用;对违规使用电器或乱拉乱扯电线造成事故的,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应用技术学校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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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