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3号 关于印发《校内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站    2017/3/21 16:13:54    
 

校属各单位:

为保证信息发布通畅、及时、准确、规范、安全,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净化和美化信息窗口,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对信息发布做以下规范。特制定《校内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校内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224

  送:校属各单位

  送:校领导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227日印发

附件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校内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为保证信息发布通畅、及时、准确、规范、安全,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净化和美化信息窗口,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对信息发布做以下规范。

一、发文

1.校级发文

分规章制度等长期有效的文件类和全校性通知等短期有效的文件类。前者发文须经校长签发,用“湖应院发【年份】XX号”作为文件编号;后者须经发文内容相关的分管校领导签发,用“湖应院办发【年份】XX号”作为文件编号。

2.院部处发文

院部处发文,须经院部处主要领导签发。学院用“XX院字【年份】XX号”作为文件编号,例如:经管院字(经济管理学院)等等;职能部门用“院部处缩写发【年份】XX号”作为文件编号,例如:院学发(学工处)等等;缩写名称由校办备案。

3.发文途径

文件流转(包括报批、批复、发放等)在“钉钉”办公软件上完成;

各院部处网页都应设置文件、通知专栏,以利传递学校的声音和广大师生查询。发文后要立即在文件责任起草部门网站上发布(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格式为:文件全名,文件编号,文件批准日期。

二、宣传报道

1.报道个人讲话内容的,须经本人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2.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3.校园网主页上做的宣传报道须经分管宣传的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4.各单位网页上的宣传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宣传的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三、落实信息发布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要将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发布信息有人管,有规依。

本规定自201731日起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此有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